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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闻兵与淮南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兵,淮南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881号原告:闻兵,男,汉族,淮南市人,文盲,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谢大辉。委托代理人:顾彬,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兵与被告淮南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兵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闻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闻兵承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黄怀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玮玮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