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田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田某,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莉,咸阳市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不到庭之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