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吉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伟,陈茂鹏,张丽君,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张吉伟,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茂鹏,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扣划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锦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