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88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新疆天翔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翔正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881-3号原告:新疆天翔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王家梁铁银街88号门面房C区B3栋16号。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桂林路108号。负责人:马贵升,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路竹盛花园14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定远,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天翔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翔正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