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28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0号楼B423号。负责人:王玉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剑霞,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丹,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建海,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立峰,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江黔,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桥隧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建海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5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铁桥隧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严重不公,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叶建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中铁桥隧分公司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中铁桥隧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