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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卫华。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刘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