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无为东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聂德森、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东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聂德森,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62-2号原告:无为东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郭连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德森,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负责人:刘海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和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东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德森、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东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德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东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德森的起诉。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 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