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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中义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中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中义玻璃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孔刢明,系该公司总经理。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中义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