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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靳曰才,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自愿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