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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减(假)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贾东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刑减(假)字第00542号罪犯贾东伟,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住哈密市八一路*号院*栋*单元***室。2007年因故意伤害(重伤)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哈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东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犯故意伤害(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2656元。贾东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新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改判贾东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故意伤害(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新刑减(假)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贾东伟的刑罚自2011年12月20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9月19日以罪犯贾东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东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7日被评为2012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于2013年2月6日被评为2012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于2013年8月1日被评为2013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于2012年9月12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于2013年3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一次;于2013年10月28日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一次;于2013年11月26日获得立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东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贾东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孙 祎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