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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兰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4)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兰溪市云山街道北门菜场驶往兰溪市兰江街道金角小区,20时44分行驶至兰溪市兰江街道铁南路实验中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郑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复印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物证检验报告、视听光碟等,以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应晓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