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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1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于晓军与魏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军,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156号原告于晓军,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充建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娜,女,汉族。在审理原告于晓军诉被告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地址不实,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魏娜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应当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1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于晓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