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1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汤福强与吴柏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福强,吴柏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1158-2号申请执行人汤福强。被执行人吴柏然。关于汤福强申请执行吴柏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2376元给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25元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欠款项及逾期利息。��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柏然在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另外,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对剩余欠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就余下欠款及利息合共25000元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1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莫国峰审 判 员 梁金辉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