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何超明与高铁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24-2号原告何超明,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何嘉华,系原告的儿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钟建华。委托代理人张丹峰。本院受理原告何超明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超明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超明负担。审 判 长 李炯君审 判 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