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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肖丽燕与黄昌汤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燕,黄昌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肖丽燕,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黄昌汤,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燕与被告黄昌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丽燕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燕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丽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肖丽燕负担。审判员  涂劲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