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福民与吴坤、赵春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民,吴坤,赵春燕,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12号原告张福民。委托代理人张惟明,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毅,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坤。被告赵春燕。委托代理人冯海天(系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冰。原告张福民与被告吴坤、赵春燕、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民的委托代理人张惟明、被告吴坤、赵春燕的委托代理人冯海天、被告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民诉称,2011年9月24日、2011年10月31日原告分别通过转账给赵春燕25万元及50万元。在原告起诉吴坤、赵春燕的二审判决书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福明未有证据证明催告吴坤、赵春燕归还的272.45万元中包含这75万元借款的还款。吴坤、赵春燕在诉讼中也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本院认定吴坤、赵春燕归还272.45万元是针对先发生的债务,即涉案的383万元借款。上诉人25万元、50万元的借款不应当在吴坤、赵春燕272.45万元还款中予以扣除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该两笔借款,张福明可另案主张”。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吴坤、赵春燕归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被告李冰对75万元借款中的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审理中,关于利息部分,原告明确为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吴坤、赵春燕共同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目前被告没有偿还能力,只能分期归还。被告李冰辩称,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被告吴坤向原告张福民借款25万元。同日,原告转账25万元给被告赵春燕。2011年10月31日,被告吴坤向原告张福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福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被告李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同日,原告转账50万元给被告赵春燕。上述借款被告吴坤未能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吴坤与被告赵春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5月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借条、(2014)苏中民终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民与被告吴坤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坤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吴坤归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该借款系被告吴坤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发生于被告吴坤与被告赵春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冰作为被告吴坤其中5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该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坤、赵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福民借款7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9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960元,由被告吴坤、赵春燕负担(其中6640元由被告李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