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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杜金岗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岗,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玉,丁来凤,王志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金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井冈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原审被告:杜金玉,男,汉族。原审被告:丁来凤,女,汉族。原审被告:王志坤,男,汉族。上诉人杜金岗与被上诉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金玉、丁来凤、王志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杜金岗于2014年7月10日以无力缴纳上诉费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因上诉人杜金岗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金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美玲代理审判员  郭芳芳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