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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孙洪柱,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1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洪柱。被执行人海艳。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孙洪柱、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0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孙洪柱、海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洪柱、海艳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榕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