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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恢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斌与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郑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恢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大杨村,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郑治国,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城固县天明镇干部。本院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斌与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斌与郑治国于2010年12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郑治国未按协议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不能。本院2010年12月30日退出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恢复了本案的执行,依法扣划了郑治国的住房公积金24000元,扣划工资总额31860元。在执行期间郑治国领取生活费6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49868元作为本案的所有执行款(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在内)支付于王斌,本案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