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诉中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刚,林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61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47号。负责人潘茹。被告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池埔村白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晓华,经理。被告福州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青口镇船尾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被告李志刚,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晓华,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诉被告福州泰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刚、林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4238538.81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州泰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刚、林晓华名下价值人民币4238538.81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