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越鹏诉被告王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越鹏,王卫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郑越鹏,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王卫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越鹏诉被告王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越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电动三轮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卫成电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