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古华与罗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华,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19-1号原告:古华,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罗刚,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华与被告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告罗刚价值678万元的财产。现被告罗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刚所有的铜陵市大市场陶瓷卫浴精品馆A11(房产证号为20××16)、A12(房产证号20××18)、A20(房产证号20××15)、A21(房产证号20××1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迟友林代理审判员  陈锦松人民陪审员  张进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