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与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武行初字第19号原告洪连法,农民。被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奕峰。委托代理人胡晓炯。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连法诉被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洪连法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连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连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连法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审 判 员 何东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