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刑执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林某兵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3010号罪犯林某兵,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考核达标分累计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