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张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座。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x,男,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包x,男,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执行人张x,男,1989年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大堡岔村。本院在执行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张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向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73604.66元;向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13年4月2日的借款利息4017.67元;向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13年4月2日的借款利息1510.78元;向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73604.66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89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张x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村委、房产管理部门和金融系统查询了其财产状况、房产登记信息和个人储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时,附有被执行人张x房产登记相关材料,但本院无法查实,该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锦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