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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代红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代红,北京朗棋意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3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代红,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朗棋意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朗棋意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周代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朗棋意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代红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我与朗棋公司只有试用协议,并没有劳动合同,朗棋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应给付我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朗棋公司诬陷我盗窃,应承担法律责任。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代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代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代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