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申国军与琚兆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国军,琚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02号申请人申国军申请人琚兆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申国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东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国军因提供劳务受伤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10日经枣阳市琚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并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本院受理后,在尚未作出确认决定前,申请人申国军以协议已履行完毕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国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国军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