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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梓博与路夕戈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梓博,路夕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82号申请人赵梓博,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夕戈,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赵梓博与路夕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2013)石民初字第6274号民事调解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路夕戈给付案款人民币88283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路夕戈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石民初字第6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