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行非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何龙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何龙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涪法行非审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69659351-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黎兴平,局长。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鲁,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龙游,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4)第31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执法局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刘 姣审判员 夏祥禄审判员 刘 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