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路长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长奋,黄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759号申请执行人路长奋。被执行人黄志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路长奋与被执行人黄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