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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全海与张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海,张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海,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禄,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全海诉被告张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全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麻袋款36670元,案件受理费1477元,执行费4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每月提取范喜英(张禄配偶)的工资1000元,至38619元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