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罗权亮与广东省红湖农场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权亮,广东省红湖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7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权亮,男,汉族,1945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梁能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红湖农场。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法定代表人:罗国强,场长。再审申请人罗权亮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红湖农场(下称红湖农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权亮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违法劳动纪律处理决定通知》系伪造的。从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印到廖某等人的社保资料,可证明红湖农场为我们交纳社保直到1996年,故红湖农场根本不可能于1993年-1995年2月就将我们开除或者当自动离职处理,《违法劳动纪律处理决定通知》系红湖农场伪造的。(二)我的诉请包括请求确认与红湖农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赔偿退休金损失;请求红湖农场补交社保办理退休。但一、二审判决竟以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驳回诉讼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红湖农场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罗权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罗权亮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1963年8月起,罗权亮就在红湖农场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5年2月15日,红湖农场作出《关于违犯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通知》,对罗权亮作自动离职处理,其后,红湖农场陆续停止了罗权亮的工资、福利和其他职工待遇。罗权亮对该决定不服于2000年开始上访信访,表明罗权亮清楚知悉上述处理决定的内容,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再审审查期间,罗权亮提供廖坛强等人的社保资料,以证明红湖农场为廖坛强等人交纳社保金直至1996年12月,《违法劳动纪律处理决定通知》是虚假的,因廖坛强等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故该证据并不足证明《违法劳动纪律处理决定通知》是虚假的,罗权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罗权亮一审诉请红湖农场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建立职工社保个人帐户,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累计,计发2005年10月至起诉之日止的退休金;要求红湖农场按国家规定向社保部门缴纳拖欠的社保金;补发1995年1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报酬42020元;红湖农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红湖农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61801元;诉讼费由红湖农场承担。一、二审判决已对罗权亮的诉请,逐一进行阐述,论理清晰,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罗权亮主张一、二审判决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罗权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罗权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