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2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鸥,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崇兴。申请执行人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一万七千七百三十元三角八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现被执行人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宣武液压应用技术研究所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