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雨蒙与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雨蒙,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保字第47号申请人杨雨蒙。被申请人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出具济仲案字(2014)第431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