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缪淼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缪淼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29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淼。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缪淼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电信费1,917.30元,违约金1,117.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李珺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雷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使用原告的电信设备后,理应支付相应的电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电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违约金之要求,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1,91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缪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