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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开文与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开文,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谢开文。被执行人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昊然。申请执行人谢开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开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4020元、诉讼费325元,共计3434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房、无车、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谢开文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公司的确切地址。经向申请执行人谢开文说明情况,申请人谢开文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谢开文本次申请执行货款34020元、诉讼费325元,共计34345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尚欠申请执行人田银德34345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开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