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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民诉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潘叶荣与周美云、徐松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叶荣,周美云,徐松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诉保字第0159号申请人潘叶荣。委托代理人郭海祥,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美云。被申请人徐松,成年。申请人潘叶荣与被申请人周美云、徐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松所有的苏KRU5**号轻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情况紧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美云驾驶的徐松所有的苏KRU5**号轻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为5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自保全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