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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芦焕容、谢润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芦xx,谢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许xx,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xx,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芦xx,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谢xx,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以下简称x行xx支行)诉被告芦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芦xx、谢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行xx支行诉称:2013年6月10日,原告x行xx支行与被告芦xx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JPYDEFQ字0353号的《x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芦xx申请开立卡号为62×××66的x银白金卡,原告x行xx支行授予被告芦xx该卡长期信用额度300000,本合同项下额度有效期为24个月,自协议生效日起算。原告x行xx支行根据被告芦xx的需求,将其信用卡“大额分期”额度授信人民币300000元划至被告芦xx指定交易对象的收款账户(不含手续费)。原告x行xx支行为被告芦xx办理一次性的分期付款,金额总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分期期限为24个月,手续费率为8.5%,手续费金额为25500元。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原告x行xx支行于2013年6月17日将借款发放给了被告芦xx指定账户。原告x行xx支行依法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芦xx自2013年8月27日起开始拖欠借款不还,虽经原告x行xx支行反复催收,但其仍然拒绝归还。被告芦xx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另外,两被告于198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被告芦xx的贷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此,被告谢xx应对被告芦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x行xx支行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x行xx支行与被告芦xx签订的《x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2、被告芦xx立即偿还x银白金卡(信用卡号:62×××66)透支未还款总额309538.89元,其中含本金274587.37元、手续费22312.5元、利息6902.77元、滞纳金5736.25元(截至2014年2月27日止,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按《xx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收取);3、被告谢xx对被告芦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芦xx、谢xx未作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芦xx向x行xx支行申办x银信用卡,并在“申请人申明及签名”栏签名,确认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后x行xx支行向芦xx核发卡号为62×××66的x银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2013年6月10日,x行xx支行(甲方)与芦xx(乙方)签订《x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2013年Jxxxxxx字0353号),约定: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大额分期”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用途为购买红酒,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将乙方信用卡“大额分期”额度授信人民币300000元划至乙方指定交易对象崔某的收款账户,分期期限为24期,手续费率为8.5%,手续费金额��此笔消费分期的分期金额*手续费率,为25500元。第七条乙方(持卡人)违约事件及处理1、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信用卡额度授信或者未按甲方要求按时进行信用卡还款……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4)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7)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x行xx支行于2013年6月17日按合同约定将300000元转至崔某账户,芦xx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芦xx自2013年8月开始出现逾期供款,截至2014年8月27日,芦xx共欠本金人民币274587.37元,手续费22312.50元,透支利息33557.23元,滞纳金24359.05元。x行xx支行要求芦xx支付未归还本金、手续费及计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并要求谢xx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及滞纳金进行了约定:第三条利息和收费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至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第六条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收费表透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再查明:芦xx与谢xx于198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x行xx支行提供的x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借款借据、账户明细信息、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x行xx支行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其与芦xx签订的《x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x行xx支行已依约发放贷款300000元,芦xx连续12个月未按时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依照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x行xx支行提出解除《x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并要求芦xx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予以支持。芦xx应清偿贷款本金274587.37元及手续费22312.50元给x行xx支行。此外,x行xx支行要求芦xx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芦xx应向x行xx支行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每期透支交易记账日起分期分段计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其中透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因前述债务发生在芦xx与谢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x行xx支行要求谢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芦xx、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与被告芦xx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的《x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13年JPYDEFQ字0353号);二、被告芦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74587.37元、手续费22312.50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每期透支交易记账日起分期分段计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其中透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三、被告谢xx对被告芦xx前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芦xx、谢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肖姝娴人民陪审员  曾 丹人民陪审员  张笑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