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新昆与魏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昆,魏勇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周新昆,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川县。委托代理人余祖保,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周新昆与被告魏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祖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勇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新昆因被告魏勇源未偿还2013年7月5日所借的借款人民币450,000元,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勇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周新昆借款人民���45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军怀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佳玫书 记 员 张 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