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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冯伟昌,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冯伟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黄国华,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莉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冯伟昌。被告冯伟昌。原告黄国华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冯伟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案由原为民间借贷,经本院审查后依法变更为加工合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华的委托代理人陈莉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伟昌、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华诉称,原告与被告弘龙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由被告弘龙公司向原告加工纸类产品,但是被告弘龙公司一直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弘龙公司共拖欠原告加工费10595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弘龙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期支付上述加工费,被告冯伟昌承诺若被告弘龙公司未按期支付的,则对被告弘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弘龙公司向原告偿还支付货款1009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被告冯伟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一份,还款计划一份,对账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个体经营的顺德区容桂添彩纸类加工厂与被告弘龙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弘龙公司加工纸类产品,2014年8月6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弘龙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8月6日拖欠原告加工款105959元,被告弘龙公司承诺分期付款。2014年8月16日,被告弘龙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对拖欠的货款105959元承诺按以下计划还款:2014年8月15日前还15000元,2014年8月20日前还15000元,2014年8月25日前还15000元,2014年9月1日前还15000元,2014年9月5日前还15000元,2014年9月10日前还款15000元。被告弘龙公司在该还款计划上盖章。被告冯伟昌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名并加盖指模,承诺若被告弘龙公司不按期还款,被告冯伟昌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还责任。后两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尚拖欠原告加工款100959元。原告经催告未果,遂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弘龙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弘龙公司拖欠原告100959元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弘龙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计划确定的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弘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弘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弘龙公司应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22日起以1009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冯伟昌在还款计划中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承诺若被告弘龙公司不按期清偿债务则对被告弘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被告冯伟昌对被告弘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冯伟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伟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弘龙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国华支付加工款1009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22日起以1009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冯伟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伟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9.59元(原告黄国华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冯伟昌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伟昌实际支付该项费用后,有权向被告弘龙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庆明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