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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鹏与王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王庆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789-1号原告刘鹏。被告王庆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王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庆雷位于鱼新一路南、观鱼小区西苑1号楼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鱼房权证酒厂干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庆雷位于鱼新一路南、观鱼小区西苑1号楼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鱼房权证酒厂干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赵允敬所有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