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执行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建忠、杨晓波、杨晓东与福建君科医药有限公司、何璐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君科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1509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君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2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B区38#楼。法定代表人何蓝天,执行董事。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仓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4年8月1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君科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建君科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元荣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伟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