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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罗耳丽与佛山市南海楚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耳丽,佛山市南海楚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20号原告罗耳丽,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楚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魏军平。原告罗耳丽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楚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耳丽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