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吕仁海与倪泽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仁海,倪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93号申请执行人:吕仁海。被执行人:倪泽贤。本院在执吕仁海与倪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