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小菊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秋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菊,吴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文法执字第121号申请人杨小菊,女,汉族。被执行人吴秋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小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秋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秋花拒不履行(2010)文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秋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