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3075号原告: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16幢279室。组织机构代码:67785334-7。法定代表人:郑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鞠亚群、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北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7243-9。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水平,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依法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上海众赢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