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郇某。委托代理人周雪森,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收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雪森、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海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郇某诉称,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久就同居生活,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郇鑫,××××年××月××日生育次子郇奇。2007年,因被告出国劳务四、五年,致夫妻分居生活,回来后也不同原告一起生活,并提出离婚要求,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贵院为了促成原被告和好,不准原被告离婚。但是,被告拒绝回家和原告生活,目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完全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未破裂,感情牢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9月26日生长子郇鑫,××××年××月××日生次子郇奇。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3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有共有财产四建两层楼房一栋,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只有登记原告为使用权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均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郇某与被告张某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仍未和好,夫妻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四间两层楼房一栋,因无房屋产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双方只有居住使用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位于东海县牛山镇郇圩村三组的四间两层楼房一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郇某负担(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