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吴光英与珠海天娜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英,珠海天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15号原告吴光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身份证号码×××8582。被告珠海天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MARVINYU,董事长。原告吴光英诉被告珠海天娜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公司的田老板在3年前已没有开厂了。原告当年进入被告工厂时,双方有劳动合同。但至今,双方仍未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田老板是外国人,原告也无法找到被告解除合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审理,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只提供了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无证据证实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光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