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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董某,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钰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