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商德强诉被告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德强,谭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465号原告商德强。委托代理人鲁小平,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艳军。原告商德强诉被告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昌进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德强诉称:2012年6月,被告在原宜城市劳教所建养虾基地,因急需石板,便通过熟人关系叫原告送货到被告工地处。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石板款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绝支付,导致纠纷发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石板款1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谭艳军未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商德强提供了下列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石板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谭艳军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始证据,该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被告放弃质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在原宜城市劳教所建养虾基地,因急需石板,便通过熟人关系叫原告送货到被告工地处。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石板款10000元,并由被告在2014年1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绝支付,导致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熟人介绍后为被告供应石板,通过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石板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石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谭艳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商德强石板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艳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立国 来自: